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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维丽与被执行人郭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丽,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贾维丽,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郭伟,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吉林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贾维丽与被执行人郭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交行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4楼4号房屋查封,但因另一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宜过户更名,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2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