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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孙冬霞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霞,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2804号原告孙冬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法定代表人姚满,主任。原告孙冬霞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帽湾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竞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冬霞,被告西帽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姚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冬霞起诉称:2012年3月8日,原告卖给被告监控材料并安装,费用共计1037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三倍付给原告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费及安装费费103700元及利息(以103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被告西帽湾村委会答辩称:欠条是上一届被告的书记兼主任崔文章所写,其上加盖了被告公章。因被告的公章是在汤河口镇政府严格管理的,崔文章将公章借出并加盖的行为并未在镇里备案。另外,被告须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能够给原告支付该笔货款。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监控材料。2012年3月8日,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崔文章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孙冬霞监控安装费及材料费共计壹拾万零叁仟柒百元整(103700元整)。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三倍付给孙冬霞利息。经手人:崔文章。2012年3月8日。”其上加盖被告公章。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欠条上其公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3年7月23日,法庭前往汤河口镇政府调取被告公章作为鉴定样本送交鉴定机构,原、被告双方对该样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13年8月29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8日.”的”今欠到”上落款处盖印的”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红色圆形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费已由被告预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被告公章,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尚欠材料费、安装费及利息。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冬霞安装费及材料费十万三千七百元及利息(以十万三千七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如果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七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