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章军国与许成根、蒋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军国,许成根,蒋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742号原告:章军国。被告:许成根。被告:蒋来有。原告章军国与被告许成根、蒋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章军国、被告蒋来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成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章军国起诉称:2011年2月1日,被告许成根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章军国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蒋来有提供担保至借款及利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原告章军国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许成根未归还借款,仅支付自2011年2月1日起3个月的利息,被告蒋来有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章军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成根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35000元(自2011年5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95000元;2.判令被告蒋来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成根负担,被告蒋来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成根未作答辩。被告蒋来有答辩称:被告蒋来有对原告章军国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借款交付时,被告蒋来有不在场,但当时被告许成根口头表示借款金额为50000元,且借款期限仅为几天。当时双方也未约定利息。被告许成根的兄弟曾表示被告许成根已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章军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许成根向原告章军国借款,由被告蒋来有担保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蒋来有对原告章军国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载明的还款时间有异议。被告许成根、蒋来有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章军国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2月1日,章军国、许成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许成根(乙)今向桐庐县瑶琳镇桃源村大方四组章军国(甲)借到人民币60000元,归还时间2012年11月1日,利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支付给甲方,如果该款项逾期不归还,经双方约定,乙方愿意按每天赔偿给甲方100元的经济损失。章军国在该协议的甲方(出借人)栏签字,许成根在该协议的乙方(欠款人)栏签字。蒋来有在该协议的担保人栏签字,并在担保人栏注明:我愿意为许成根担保该款及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后许成根未归还借款,仅支付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的利息,蒋来有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章军国与被告许成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章军国已向被告许成根提供借款,被告许成根应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现被告许成根未按约还款,原告章军国有权主张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原告章军国主张的利息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原告章军国与被告蒋来有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无约定,被告蒋来有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成根归还原告章军国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29250元(按月利率1.95%的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计89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蒋来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章军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许成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蒋来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濮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