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7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秀珍,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启飞,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颖,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