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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素琴,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