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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40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旷某某,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