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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胜奎与被告周红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奎,周红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范胜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娜,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32225-7。代表人杨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奎与被告周红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原告需进行二次手术相关费用不能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胜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胜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