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敏与被告何承金、张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敏;何承金;张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朱敏,女,31岁。委托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承金,男,41岁。被告张光庆,男,41岁。原告朱敏与被告何承金、张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敏的委托代理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承金、张光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承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原告借钱给被告何承金后,被告何承金当日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承金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光庆为被告何承金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承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张光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承金、张光庆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王何承金、张光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2010年6月1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一张。经审查,借据载明“兹向出借人朱敏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息贰分,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何承金、保证人张光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虽然被告何承金尚未支付利息,但是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2011年7月1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承金未按约定还款,引发本案纠纷,责任在被告何承金。原告要求被告何承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与被告何承金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属有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约定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与被告张光庆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被告张光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承金、张光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承金庆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朱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光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何承金、张光庆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宁县金库监交机关:建宁县人民法院预算科目名称:诉讼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