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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治国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治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62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治国在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