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72-3号黎汉方申请执行黎海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汉方,黎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黎汉方,男,1969年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那佳村那砾屯15号,身份证号:452132196902032757。被执行人:黎海平,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那佳村那砾屯23号,身份证号:452132197912202734。本院在执行黎汉方申请执行黎海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黎海平未主动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黎海平在宁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堪信用社的账号为150911010101845058的存款460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农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