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驰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驰盛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杭州驰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塑区登云路428号时代电子市场1A048号。法定代表人:夏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范,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媛扬,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驰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