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中秀诉刘省伟、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秀,刘省伟,王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秀,又名王忠修、王忠秀,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省伟,又名郭省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中秀诉刘省伟、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省伟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文峰路北段东侧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3010059**)。2013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刘省伟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文峰路北段东侧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301005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