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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万荣县裴庄利源果品加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万荣县裴庄利源果品加工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荣县裴庄利源果品加工厂。负责人刘贵祥,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荣县裴庄利源果品加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三原欣川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