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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元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春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萍,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号。法定代表人: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金英实,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1)大仲字第664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1、被申请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支付通关费1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2、被申请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64038元。3、驳回申请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53318元,申请人承担23151元,被申请人承担30166元。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