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博文诉徐力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文,徐力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陈博文,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思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徐力清(曾用名徐力青),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文诉被告徐力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博文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力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博文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1791元,由原告陈博文承担。审 判 长 刘海源代理审判员 宁险爱人民陪审员 彭有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