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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方基初等十九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基初,何怀深,朱息宏,林庆玉,林庆福,王康营,毛阅毅,杜邦权,毛阅超,何成,苏辉,肖亚胜,王铜,许文斌,张振明,罗永寿,杨仕金,苏芸,何本云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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