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行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与衢州市衢江区嘉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行审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负责人何亚明。被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嘉园果蔬专业合作社。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衢土资(执)罚字(2013)(衢江)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嘉园果蔬专业合作社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即水泥道路250.56平方米)。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系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院认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是适格的主体。因而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对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嘉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伍辉耘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缪崇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