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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超明与胡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明,胡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刘超明。被告:胡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明与被告胡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