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超明与胡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明,胡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刘超明。被告:胡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明与被告胡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