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辖终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7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某上诉称:上诉人从1999年结婚后在徐州市民和小区xxxx居住了14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于太林(被上诉人父亲)。去年,于太林病逝。2013年3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上诉人母亲刘延云名下。刘延云在今年6月底趁上诉人带孩子去苏州旅游时,私自进入上诉人屋内并将上诉人的衣物扔在地上,并扬言如不搬走就将上诉人的东西全部扔出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将请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期间如上诉人搬到徐州市泉山区居住,法院开庭传票将无法送达,公告判决将造成错案。故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75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于某从1999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徐州市民和小区xxxx。后因家庭纠纷,被上诉人于某于2013年4月15日以离婚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朱某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朱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朱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即便按朱某上诉所称其已离开原住所地,但因其离开时间至本案起诉时尚不足一年,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其原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燕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