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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后欣婷与被告杨慧禄、被告杨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后欣婷;杨慧禄;杨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后欣婷,女,汉族,1993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禄,男,汉族,1952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被告杨捷,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景晓明,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欣婷诉被告杨慧禄、杨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后欣婷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后欣婷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欣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收取1007元,由原告后欣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