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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国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国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诗定。委托代理人:陈惠恩。委托代理人:徐巍。被告:胡国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国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5元,由原告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