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俞国平与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平,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0号原告:俞国平。被告: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平与被告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国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国平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