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臧继通与臧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继通,臧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43号申请执行人:臧继通。被执行人:臧继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继通与被执行人臧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博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