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与被告相识,同年结婚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被告宋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经他人介绍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相识,2007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21日(阴历),举行婚礼,婚后无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产生矛盾,现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无合好的可能性,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