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兆森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森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1月5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0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检验,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已经赔偿李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求情信,光盘一张,当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兆森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涛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