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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管君标与刘素珍、沈茂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君标,刘素珍,沈茂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管君标。被告刘素珍。被告沈茂礼。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君标与被告刘素珍、沈茂礼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君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君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管君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