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商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斯飞祥与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斯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飞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斯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斯飞祥涉嫌虚假诉讼,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1)杭余良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斯飞祥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33元,由斯飞祥预交,全额退还斯飞祥,二审案件受理费3633元,由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全额退还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瞿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