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正国与泸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国,泸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0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蒋正国。被告泸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