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贺兴书与贺武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兴书,贺武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贺兴书,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武章,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兴书诉被告贺武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兴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兴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兴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兴书负担。审 判 长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