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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向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