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贺家万与丁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万,丁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贺家万。被告: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家万与被告丁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家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贺家万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