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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春杰与张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杰,张素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张春杰,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素英,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杰与被告张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杰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