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96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汤方林。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