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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合浦县XX镇。被执行人:冯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合浦县XX镇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XX依据(2013)合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7887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冯XX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金鸡大道支行有存款9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XX,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15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小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