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孟兵与史志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兵,史志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孟兵,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静仁(受孟兵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闯,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兵与被告史志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笑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