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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周航胜与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航胜,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周航胜,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8134。被执行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YOUNJUTEA。周航胜与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25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生效后,周航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于2013年9月25日缴交了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院认为,由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应该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的事由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