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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93号被告人黄昭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昭,曾用名黄钊。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昭因向其祖母索要人民币1000元未果,便持刀具砍坏黄×、黄某、苏××铁制大门、防盗门、铁皮门、玻璃窗等,烧毁黄×成的一辆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被告人黄昭还到黄×武家门前用刀砍坏一木质沙发,砸坏本屯祭拜“土地公”使用的两个铁镬;随后,被告人黄昭又到停弄屯附近的“节节高”公司,砸坏该公司农用车的挡风玻璃及公司仓库外围的铁皮墙、办公室窗户等。经鉴定,被毁坏的黄×成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祭拜“土地公”使用的两个铁镬价值人民币70元;黄×被砍坏的铁制大门、防盗门、玻璃窗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02元、173元、173元;苏××被砍坏的铁制大门、铁皮门、玻璃窗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02元、204元、173元;黄某被砍坏的铁制大门、玻璃窗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00元、173元;被毁坏的“节节高”公司农用车的挡风玻璃、公司仓库外围的铁皮墙、办公室窗户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0元、7056元、2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昭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黄×、黄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昭的供述、被毁损财物价格鉴定结论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2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昭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黄昭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禤培山审 判 员  农小兰人民陪审员  冯加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立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