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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广与张英、郝喜林、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张英,郝喜林,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张广,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张英,女,1971年5月3日出生。被告郝喜林,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才,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广与被告张英、郝喜林、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撤回对被告张英、郝喜林、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广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