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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伍红兵与席贻文、张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红兵,席贻文,张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伍红兵,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未到庭)被执行人:席贻文,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庐阳区。(未到庭)被执行人:张庭,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滩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毛莉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6BC1304室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莉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某处房产(产权证:合产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