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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民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蒋吉明与罗建祖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吉明,罗建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泸民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吉明,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祖,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蒋吉明与被上诉人罗建祖相邻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蒋吉明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红、代理审判员李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吉明及被上诉人罗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被告系同厂职工,因王氏房地产开发修建拆迁还房,原告被安置在菁华美领居2幢2单元3楼24号,被告被安置在原告楼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1年3月,原、被告曾因保险窗安装问题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拆除了部分保险窗铁架。今年5月,因原告住房其中一间卧室墙面发生渗漏,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将空调排水接入排水管理;2、对损坏的房屋予以修缮,恢复原状;3、赔偿因渗漏造成房屋不能居住的损失3500元;4、拆除违规安装在原告厨房遮阳棚上的排污管道。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空调的排水已经重新整理,目前排水直接滴在了楼下,不再顺墙流下。被告否认其空调滴水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和整改事实。原判认为:原告诉称的受损害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依法应予采信。被告作为楼上住户,其空调安装位置与原告受损财产在方位和部位上紧密联系,其放任向下排水的设施存在浸泡墙体进而给楼下原告造成浸漏损害的可能,且该损害可能在原、被告房屋所处的相邻环境中呈现出唯一特征,加之,被告错误选择远离本来具有的排水管道安装空调的行为和不能举证排除其致害的过失、消极等因素,均一致印证被告错误安装使用空调致害的事实,故可推定原告所受损害当属被告所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居住损失3500元的请求,因缺乏损失证据支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基于未来可能发生渗漏的担心,要求拆除被告安装在原告厨房遮阳棚上的排污管道的请求,缺乏侵害事实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罗建祖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菁华美领居2幢2单元3楼24号房屋卧室渗漏墙面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罗建祖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宣判后蒋吉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其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空调内外机安装及其排水,均符合空调安装的规定和习惯,没有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妨害,原判认为楼下渗漏、楼上担责系事实认定错误;2、原判违背举证原则,错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导致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应予纠正。被上诉罗建祖辩称:被上诉人的房屋墙面浸湿霉变与上诉人的空调排水间有直接的关系,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将空调的排水管作了调整、处理,之后被上诉人的墙面不再浸湿。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官对被上诉房屋的勘验,被上诉人房屋墙面的确发生霉变,而发生霉变墙面外墙上方正是上诉人安装空调的位置。同时上诉人也没有将空调排水管接入开发商预留的下水道中。依据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和生活常识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墙面霉变与上诉人安装空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应当友好相处、互谅互让搞好邻里关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蒋吉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