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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某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x,蒲城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井x,男,1972年10月8日生,住蒲城县城关镇xx路x号。被执行人蒲城xxxx有限公司,住址蒲城县xx路x段。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8月19日前将伤残补助金18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5281元,伤残就业金25281元,停工留薪待遇24000元,执行费1288元,合计938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城x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拍卖,变卖,支付案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