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二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信英与被上诉人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信英,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英,女,生于1964年11月5日。委托代理人孙岩,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凉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清,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信英因与被上诉人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信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岩,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志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信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7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代理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治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