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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36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望,骆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韦国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号*幢***号。被执行人骆小武,住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号阳光海滨城*幢*单元***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韦国望与被执行人骆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小武已与申请执行人韦国望为借款本息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