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新阳中四巷*号。委托代理人杨强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某某,女,193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退休干部,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南油二区26栋408号。委托代理人陈均强,男,住址同上,系章某某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吴政信,南宁市海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与委托代理人杨强廷,被上诉人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强、吴政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陈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宪林审 判 员 文其谦代理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