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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宗有与胡苗苗、李龙芹、胡开文生命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宗有,胡苗苗,李龙芹,胡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宗有,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试马镇百鸡村*组。委托代理人:刘书朝,商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苗苗,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试马镇百鸡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龙芹,女,汉族,1947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试马镇百鸡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开文,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试马镇百鸡村*组。再审申请人许宗有因与被申请人胡苗苗、李龙芹、胡开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宗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许宗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宗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