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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8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嘉延等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嘉延,于立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8990号原告胡嘉延,男。原告于立民,女。委托代理人胡嘉延,男。被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华霖,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力,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法律顾问。原告胡嘉延、原告于立民诉被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嘉延、原告于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嘉延,被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华霖、杨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嘉延、原告于立民共同诉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开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在”在线简介”等栏目中表示对所投稿论文采用”先发布,后评审”方式刊登。2011年5月25日,我们向中国科技论文在线投稿《三种超光速坐标变换》论文(以下简称《三》文),于2011年8月4日被退稿,理由为文章争议大,先送专家评审,认为该文的科学性、客观性有待商榷,不适合在该站发表。我们认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在线简介”、”栏目简介”已经构成要约,投稿行为可构成承诺,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不发表《三》文,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将《三》文刊发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物理学学科栏目上,并赔偿我们为本案诉讼所付合理开支3074.5元。被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辩称,我中心网站”在线简介”等栏目中的说明不构成要约,也非要约邀请,仅是自我陈述,二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我中心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教育部于2003年8月11日批复同意创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诉讼中,二原告提交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网页打印件,”在线简介”显示为”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有一定学术水平,且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可在一周内发表。””栏目简介”的”首发论文栏目”对应内容显示为”采用'先发布,后评审'的方式,作者自愿投稿的文章经初审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出来,为广大科学工作者提供一个快速发表和共享最新科技成果的平台。”本院组织双方证据交换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即表示不认可二原告提交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在线简介”、”栏目简介”网页打印件之真实性,并提交了对应内容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在线简介”为”欢迎广大科技工作者向本站投稿,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有一定学术水平,基本理论正确,且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一般可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栏目简介”中提及”首发论文栏目”要求”采用'先发布,后评审'的方式,作者自愿投稿的文章,经基本学术、规范格式初审,并确认无政治错误问题、涉密问题、署名问题,并未在任何媒介发表,达到本站发布要求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出来,......””常见问题”中明确”中国科技论文在线根据文责自负原则,投稿论文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须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且基本理论正确,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创新研究,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新投稿件的初审时间一般为最后提交时间往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主要对文章的科学性、独创性、发表情况、政治问题、涉密情况、署名情况和基本格式进行确认与规范......”二原告在收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上述网页打印件后,认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与其提交的对应网页打印件一致,二原告同时认可其提交的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第一次庭审时,二原告并未对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上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提出质疑。庭后,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网页打印件中与其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对应内容不一致,并认为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擅自篡改了相关内容。第二次庭审中,二原告解释其之所以未发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网页打印件内容与其提交的对应内容不一致,是因其”信任”该中心,未想到其会改网站内容,因此”没有仔细核对”。双方当庭勘验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进入”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显示内容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内容一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表示其提交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是真实的,二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未公证,不认可真实性。二原告坚持其提交的打印件内容真实,之所以未公证,是为了给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节约费用”,其同时刻录有光盘,无法修改其中的内容。为证明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采取”先公布、后评审”的论文评审方式,二原告还提交了该网站评审系统说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接受媒体访谈时的发言等网页打印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认可这些材料真实性。本案中,二原告提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中的涉案内容为要约,其投稿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二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25日向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投稿《三》文。因未发表,胡嘉延于2011年7月19日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寄送信函,询问《三》文仍处于”待审核”状态,该网站是否对《三》文还有要求。二原告于2011年8月4日被告知退稿,原因是”文章有较大争议性,文章先行送专家评审,认为三种所谓的'三种超光速坐标变换'与当今的大量物理实验结果向背,且文末参考文献多为专著、科学普及类及作者自引文章,论文的科学性、客观性有待商榷,文章不适合在本站发表”。胡嘉延随即再次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发函提出”对所投稿件先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发表,违反了你们自己规定的先发表后评审原则”,”与当今的大量物理实验结果向背......”等理由,胡嘉延认为是”荒唐的”,”所有划时代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成果无一不是'与当今的大量物理实验结果向背'即突破。”诉讼中,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论文必须符合”在线简介”所列的四项初审条件:1、有一定的学术水平,2、基本理论正确,3、遵守相关法律,4、符合该网站的基本稿酬要求;满足这些条件也是一般可以发布,但不是必须发布;《三》文不符合第1、2项条件,所以不符合发表条件。《三》文因无对口专业的编辑审核,需依靠专家库中的专家初审,通过初审发表后,再组织专家对文章学术水平细审,评星级。二原告则表示:退稿意见中提到”有较大争议性”即说明”有一定学术水平”;《三》文”结论确实和传统的理论不相符,我自创了一套理论,所以和传统理论不符合是合理的。”诉讼中,二原告表示《三》文为其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目前未考虑也未将该文向其他媒体投稿。胡嘉延自称其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机电系77级本科毕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机械设计,在校期间在校报上发表过两篇物理学文章,此后未在其他媒体上正式发表物理学文章;毕业后先后在机床厂、人事局、科技局工作,后提前办理退休做律师;物理是个人爱好。于立民称其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精细化工专业,其”老师看过涉案文章,说观点很新颖,但是没有最后结论。”诉讼中,二原告提交了多张交通费、住所费、邮寄费等票据,同时还在本案中主张工杂费等补助。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批复、网页打印件、光盘、《三》文、信函、邮寄单据、火车票、邮寄费、住宿费等单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还提交了《三》文专家审核结果及其自行制作的论文初审阶段数据统计表,二原告不认可真实性,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亦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这两份材料不作证据予以采纳。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原告认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上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的涉案内容构成要约。对于”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的涉案内容,双方发生争议。二原告坚持以其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和光盘内容为准,不认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当庭勘验显示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对应内容。理由主要有其已将相关网页复制到光盘中,其无法修改,之所以当时未对涉案内容进行公证保全,是为了给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节约费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擅自”篡改”涉案内容。本院认为,”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均为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网页内容,存在易修改灭失的特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原告欲以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某一时间段网页内容为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提交证据的形式应满足固定证据内容的要求,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原告欲以上述理由使其所交网页打印件内容否认本案当庭勘验的网页对应内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确认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内容以当庭勘验内容为准。对于”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中涉案内容是否构成要约,本院认为,其中使用”一定学术水平”中的”一定”、”基本理论正确”中的”基本”、”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中的”基本”、”一般可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中的”一般可”等措辞,均非明确肯定之表达,并不符合合同法对要约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这些表达提出了其网站对发表论文的一般性要求,主要意图是希望公众向其投稿,属于要约邀请。二原告的投稿行为才构成要约,即明确要求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三》文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二原告提出的”在线简介”和”栏目简介”中涉案内容构成要约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二原告提及在”栏目简介”及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在访谈中涉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采取”先公布、后评审”的表述,只是对该网站论文评审方式的原则性概括,在”先公布”之前,设置论文的初审要求是合理的。因《三》文结论与传统理论不相符,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经初审认为不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的论文发表要求,故作出不予发表的决定,属于对二原告投稿要约未作出承诺,双方合同并未成立。二原告提出的双方合同成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不发表《三》文,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嘉延、原告于立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胡嘉延、原告于立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代理审判员  吴园妹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