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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七三与被上诉人唐燕强、唐树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七三,唐燕强,唐树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七三。委托代理人胡为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燕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树连。委托代理人黎运泉。上诉人陈七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文华和代理审判员阳志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盘林云担任记录。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为民,被上诉人唐燕强、唐树连及其委托代理人黎运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15时15分,陈七三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桂林市雁山区奇峰路何家村排洪桥西头由北往东南方向倒车时,与唐燕强驾驶桂H×××××两轮摩托车右前角相撞,造成唐燕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七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燕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唐燕强被送到桂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由其父亲唐树连及母亲夏美英陪同护理。2012年11月26日,唐燕强出院,共住院治疗66天,支付医疗费69992.06元,以及医疗器械费450元,其中医疗费8270.40元系陈七三支付。2013年1月6日,唐燕强的伤势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陈七三不服该鉴定,要求重新鉴定。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唐燕强伤势为一处七级和一处十级。陈七三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唐燕强驾驶的桂H×××××号两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吴玲玲。2008年11月17日,唐树连通过铁西中介购得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4月12日,唐燕强到桂林市中医医院做检查,支付检查费90元、材料费27.32元,合计117.32元。陈七三所有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陈七三主张由唐燕强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唐燕强与陈七三按3:7的比例分担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为宜。唐燕强的诉请赔偿项目中,2013年4月12日在桂林市中医医院检查支出的117.32元,是在伤残鉴定后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从唐燕强的伤情来看,有一人护理即可,本院认定护理费为594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为1320元,交通费认定为700元。唐燕强应获赔损失为145018.72元。陈七三作为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其未尽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陈七三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唐燕强,超出部分,则由陈七三按其责任比例赔偿给唐燕强。陈七三主张本案车辆桂H×××××两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唐树连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树连在本案中有无赔偿责任系针对唐燕强的责任而言。唐树连是否有责任赔偿唐燕强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唐燕强亦未提出主张,为此,对于陈七三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陈七三应当赔偿唐燕强125833.10元,其为唐燕强支付的医疗费8270.4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重新鉴定的费用800元应由唐燕强给付,陈七三实际应给付唐燕强116762.70元。依法判决:一、陈七三赔偿唐燕强116762.70元;二、驳回唐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唐燕强负担46元,陈七三负担700元。上诉人陈七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唐燕强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上诉人与唐燕强的责任倒置,明显错误,唐燕强应承担50%的责任。被上诉人唐树连明知唐燕强无驾驶机动车资格,而将机动车给唐燕强驾驶,唐树连的放任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一审支持被上诉人唐燕强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唐燕强、唐树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认定书提出复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上诉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应由被上诉人唐燕强承担50%的民事责任和由被上诉人唐树连承担30%的民事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潘文华代理审判员  阳志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盘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