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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某某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某某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取188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