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某某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某某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取188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