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泾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雷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司法局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程某某诉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其1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诉请其归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主体不合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之事实原告在被告处两次取得4000元条据一份。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光大公司的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光大公司证明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质证认为光大公司与被告其实就是一回事,光大公司系被告夫妇开办的,被告曾任公司法人代表,该证明无效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曾有经济往来。2010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暂欠程某某1700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0年8月9日以借款的形式向程某某还款3000元,于2011年1月27日向原告还款10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催要无果。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实清楚,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应及时归还该欠款。至于被告称该欠款系光大公司欠款,因该欠条既无光大公司公章,又无光大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因此该欠条属被告个人行为。故其辩称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程某某欠款13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瑞生审 判 员  李 璇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