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向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向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469号原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俊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向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静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奎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向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议萱